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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木質包裝未報檢受處罰
案例回放
2011年12月5日,吳江某電子企業向美國出口一批木箱,總計10個,貨值184.72美元。每個木箱底座為實木,加施有IPPC標識,四周為膠合板。企業操作人員在未了解貨物性質的情況下,向海關申報為無木包材,在未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的情況下出口至美國。吳江檢驗檢疫局開發辦檢疫人員在了解到這個事實后,認為該批木箱出口前須向檢驗檢疫局報檢,企業的做法明顯違反了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吳江檢驗檢疫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檢疫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對企業實施了立案處罰。
案情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境前,應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木機關報檢。本案中的木箱作為木質包裝的一種,貨主或代理人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分析發生此案的原因,一是企業承包對法律法規認識不足,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夠重視;二是企業承包可能性存在僥幸心理,出口木質包裝不申報,檢驗檢疫部門不一定知曉。針對這么現象,檢驗檢疫部門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加大對外貿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盡量避免企業因為不懂法而違法;二是企業自覺遵守中國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進口國相關法律法規,避免貨物因木質包裝的原因而被國外退運,自覺維護企業和國家的良好信譽;三是準確認定違法情節輕重,合理裁量,對故意逃避檢驗檢疫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共同維護檢驗檢疫的良好秩序。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檢疫法》
第二十條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
第二十一條 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其他檢疫物,由口岸動植物機關實施檢驗,經檢疫合格或者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準予出境;海關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證書或者在報關單上加印章放行,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方法作除害處理的,不準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檢疫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或者未按檢疫審批的規定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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